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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药品管理法》中仅明确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建议将执业药师配备要求作为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开办的必要条件。建议明确执业药师合理处方权,保障公众健康。以患者为中心要求执业药师的工作不仅仅停留在审核、调剂处方的层面,更要求执业药师能参与疾病的诊断,提供治疗建议,对医师开具的明显不合理处方或者部分限定药品具有自主处方权。
(十)将医院药房纳入药品流通监管体系,对医院药房实施许可制。
建议在修订《药品管理法》时,专章对医院药房进行规范,对从事疾病预防、保健、戒毒等非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也要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纳入药品流通监管体系,实施药品经营许可制。
(十一)建议《药品管理法》增加互联网药品经营的监管要求,制定网上药品经营规范,合理设置网上售药的管理标准和适用范围,明确处方药不得网上销售。
建议《药品管理法》增加互联网药品经营的监管要求,制定网上售药规范,合理设置网上售药的管理标准和适用范围,明确处方药不得网上销售,建立科学、严格的网上药品交易监管制度,净化网上售药环境,促进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十二)建议对药品运输环节实行准入许可,并制定质量管理要求。
作为特殊商品的药品,运输社会化后的管理“空白”造成 “假冒伪劣药品流入”的可能,急需加强监管。建议对药品运输环节实行准入许可,并制定质量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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