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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加快实施“执业药师多点执业”的建议》中,谢子龙建议先从管理规范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始试点,总结经验,制订执业药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和注册管理标准。
执业药师多点执业是指执业药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零售药店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多点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3年(含以上),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参加了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在已执业周期内无不良记录。
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相应简化注册程序,同时探索实行备案管理的可行性。
多点执业应签订劳务协议,执业药师与所执业的零售药店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药事责任、薪酬等。
执业药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关于互联网药品监管
制定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网上监管队伍,明确配送企业的基本资质。
互联网药品经营存在业务涉及范围广、隐蔽性强、控制难、取证难、监管难等问题,互联网药品交易缺乏有效监管。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药品等特殊性商品的适用性不强,亟需制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法》。
谢子龙建议《药品管理法》增加互联网药品经营的监管要求,制定网上售药规范,合理设置网上售药的管理标准和适用范围,明确处方药不得网上销售,建立科学、严格的网上药品交易监管制度,净化网上售药环境,促进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在《关于制订〈互联网药品交易法〉的议案》中,谢子龙建议:
一、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权限,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力度;
二、明确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的责任义务;
三、明确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范围,如,处方药不得上网销售;明确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范围尤为重要,特别是处方药不得上网销售。
四、明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技术标准和交易规范;技术标准和交易规范的制定不仅是保障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良性发展,同时也为交易安全和政府部门监管提供了保障和依据。
五、明确配送企业的基本资质、设施设备条件。作为特殊商品的药品,运输社会化后的管理“空白”造成 “假冒伪劣药品流入”的可能,急需加强监管,特别是互联网药品交易,需要明确配送企业的基本资质、设施设备条件,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六、明确消费者的权力,保护其合法权益。谢子龙指出,互联网药品交易立法是推动“互联网+药品流通“有序发展和保证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的前提和保障。
在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上药品销售监管的建议》中,谢子龙提出:
待续